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之義務
  1. 參選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需出席所有選舉有關的活動。
  2. 參選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同意協助主辦機構進行有關之宣傳活動。
  3. 體育總會遞交提名時,需確保參選運動員/運動隊伍必須出席於2022年8月31日舉行之頒獎典禮,親身領取獎項方符合獲獎資格。如運動員因以下原因未能出席,則可獲得豁免:
    1. 運動員因代表香港參加綜合運動會、世界或亞洲錦標賽,而無法出席頒獎典禮,總會需於提名時以書面向本會申請,方可獲得豁免。
    2. 運動員因急病或意外需入院接受治療,需提供由醫院發出的應診紙/住院證明予本會,以支持豁免的申請。
    3. 如有其它原因則由主辦機構的會長、義務秘書長及籌備委員主席所組成的管理小組所決定,小組會保留一切詮釋和作出最後決策的權利。
  4. 如運動員/運動隊伍未能遵守以上任何規定,「國泰2021年度香港傑出運動員選舉」的獲獎資格將被取消。
  5. 國泰作為本活動的冠名贊助商,將會保留接觸國泰星中之星香港傑出男/女運動員大獎得獎者的權利,邀請他/她於2022年內、下一屆選舉開始前,擔任該品牌或產品的代言人,細節安排需經體育總會及冠名贊助商協商以作確實。